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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昌全与被执行人李定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昌全,李定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丁昌全。被执行人:李定一。本院在执行丁昌全与李定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定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蒲桥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定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蒲桥营业所存款102588.32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周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为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