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志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682号被执行人:张志江,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高唐县鸿兴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原住河北省成安县,现在山东省聊城市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志江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罚金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志江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志江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金额6000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张志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