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民抗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腰新乡翻身村村民委员会与唐怀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腰新乡翻身村村民委员会,唐怀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抗105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腰新乡翻身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腰新乡翻身村。法定代表人:张启,村委会主任。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怀华,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腰新乡翻身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诉人唐怀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7]2300000007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全克滨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兰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