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7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执行杨某某与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7执2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新青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新青区。本院2017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杨某某申请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王某某支付申请人杨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款8346.0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黑0707执22号案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传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