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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7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锦江区翰林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与被告成都中艺千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锦江区翰林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成都中艺千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274号原告:成都市锦江区翰林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蒋科,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宇,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中艺千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侯冰,职务不详。原告成都市锦江区翰林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诉被告成都中艺千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锦江区翰林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锦江区翰林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锦江区翰林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成都市锦江区翰林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负担。审判员  彭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