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姜雪妹刑事通知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赣02刑申3号姜雪妹:你为寻衅滋事罪一案,对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2刑终96号刑事判决不服,以法院定性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查明,你于1987年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做了结扎手术,但是术后引发节育并发症,之后便一直找有关领导反映情况并多次进京上访。1998年、2009年两次与你所在单位青花文具瓷厂签订补偿协议,不仅获得医疗费的全额报销还另获十余万元补助,并安排你大儿子享受城市低保,二儿子到市城管支队工作。在所有安排全部兑现后,你仍违反协议约定,以解决自己节育后遗症及儿子工作为由,于2014年两会期间、APEC会议期间多次进京上访,并在中南海附近缠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六次。本院认为,你多次在非信访部门上访,受到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和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并借机向接访的工作人员索要路费、补偿金等,强拿硬要,扰乱社会正常的秩序,情节恶劣,你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你虽坚称自己无罪,但并未提出事实和理由,对你申诉请求不予认可。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