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4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田梦飞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吴志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梦飞,吴志铿,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4870号原告:田梦飞,男,2000年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法定代理人:田广运(系原告田梦飞的父亲),住河南省沈丘县洪山乡马庄行政村刘庄19。法定代理人:王秀美(系原告田梦飞的母亲),住河南省沈丘县洪山乡马庄行政村刘庄19。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萍,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铿,男,1984年4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室。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韵,女。原告田梦飞与被告吴志铿、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梦飞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洪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