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与向志勤汪明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汪明权,向树容,向志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7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914161628Y。主要负责人:程耕,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省,男,该支行员工。被告:汪明权,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向树容,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向志勤,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与被告汪明权、向树容、向志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1124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已预交562元),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