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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8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顺海与周顺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海,周顺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8316号原告:王顺海,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周顺友,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王顺海与被告周顺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顺海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顺海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