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8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顺海与周顺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海,周顺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8316号原告:王顺海,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周顺友,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王顺海与被告周顺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顺海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顺海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