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民终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丽刚、赵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丽刚,赵刚,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刚,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辉,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刚,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审被告:李娟,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上诉人张丽刚因与被上诉人赵刚、原审被告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借款是否存在利息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丽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骆慧杰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甄瑛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