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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4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骅市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刘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220号原告:黄骅市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三科牛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703362-4。法定代表人:宋美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刚,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骅市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志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黄骅市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志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049元,由原告黄骅市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