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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2556朱军与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成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2556号原告:朱军,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成建,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军诉被告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军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朱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珊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