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2556朱军与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成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2556号原告:朱军,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成建,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军诉被告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军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朱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珊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