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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学爱、叶楸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学爱,叶楸彦,叶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512号申请执行人林学爱,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叶楸彦,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叶剑群,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林学爱与被执行人叶楸彦、叶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612884.97元及利息,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俩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2016)闽0181执251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楸彦、叶剑群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审 判 员  陈明武代理审判员  黄煜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连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