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12民初4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4233殷春霞与张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春霞,张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4233号原告:殷春霞,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扬州市江都区竣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新都路与浦江路交叉口东南侧。原告殷春霞诉被告张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殷春霞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春霞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春霞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殷春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国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