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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南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南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80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南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王演庄。法定代表人:王成森,董事长。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法定代表人:仇兆开,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南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民委员会工程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2)第22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