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代振山、康保县康保镇大萝卜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振山,康保县康保镇大萝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2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振山,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保县康保镇大萝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康保县康保镇大萝卜村。诉讼代表人:周存海,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代振山因与被上诉人康保镇大萝卜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2017)冀0723民初4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代振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代振山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2017)冀0723民初406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一审认定:“没有分配方案引起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与事实严重不符。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出示了会议纪要薄,有在村党员、村监会共同参加的村民代表会议一致决议通过:二秦高速征地,按省文件,本着占谁地给谁的原则进行兑现,已做出了承包地征收补偿方案,对这个征收补偿方案,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也全部认可,但一审不顾这些既存事实,断然否定征收补偿方案和一审被告的认可,还以此作为驳回起诉的理由,与事实严重不符。二、一审审判程序严重错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证据都要在庭审中出示,经过原被告双方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在一审程序中,一审法院竟然在庭审后,在一审上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被上诉人作出调查笔录,声称原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已被部分村民否决,对会议记录不再予以可,并重新选注代表就土地补偿费分配一事一议,暂未出台新的分配方案。该证据根本没有经过庭审出示,剥夺了上诉人质证和辩驳的机会,而且一审法院恰恰是用这个非法证据得出没有分配方案的结论,并做为驳回起诉的理由,一审审判程序严重错误。三、一审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依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费,社会保障费用。虽然土地补偿费可以依法由集体民主决议分配方案,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费、社会保障费用必须依法补偿给被征地农户,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冀政(2008)132号文件,作为地方政府的单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收地补偿办法,依据该二十四条的但书,已经依法把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定土地补偿方案的权利排除在外,而一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驳回起诉,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代振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补偿协议,给付征地补偿款34944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因修建二秦高速公路征收了康保县康保镇大萝卜村土地,其中原告共承包土地11.67亩,被征收11.67亩。2017年3月29日康保县康保镇大萝卜村民委员会召开了由在村党员、村监会及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会议就二秦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进行了讨论,并确定了按河北省文件,本着占谁地、给谁款的原则进行兑现的意见,参会人员通过并签字。2017年4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内容如下:“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个人补偿29944元/亩。”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土地台账、会议纪要、《征地补偿协议》证实。2017年乡财政所分两次将土地补偿款的80%拨付到康保县康保镇大萝卜村民委员会,但村委会以部分村民不同意补偿方案为由一直没有发放补偿款。庭审后被告康保县康保镇大萝卜村民委员会以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已经被村民否决,对会议记录不再予以认可,并重新选出代表就土地补偿费分配一事一议,暂未出台新的分配方案。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分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来确定,没有分配方案引起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惠祥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本案中,上诉人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对于如何补偿,被上诉人康保县康保镇大萝卜村民委员会已经召开了由在村党员、村监会及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并确定了按河北省文件精神予以发放补偿,后与上诉人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该协议亦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保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上诉人履行征地补偿协议,属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2017)冀0723民初40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少博审 判 员 马瑞云审 判 员 刘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宋凯阳书 记 员 田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