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国景双与祝永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景双,祝永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国景双,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祝永顺,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景双与被执行人祝永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国景双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3民初17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祝永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4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祝永顺承担。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恢复执行,时间不受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3执4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昌里审判员 孙洪清审判员 包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涂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