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孙伟与长春北华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长春北华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559号申请执行人:孙伟被执行人:长春北华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伟与被执行人长春北华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吉林省长春市忠诚公证处【2017】吉长忠诚证执字第438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北华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674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周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