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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酉阳县弘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冉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酉阳县弘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冉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3104号原告:酉阳县弘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街道桃花源大道**号负*楼(碧津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92270353W。法定代表人:明亮,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超宇(公司员工),男,1987年10月16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冉黎,男,1984年6月13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酉阳县弘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冉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酉阳县弘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