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20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戴志法与柳兴桂、杨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志法,柳兴桂,杨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006号之一原告:戴志法。被告:柳兴桂。被告:杨丽娟。原告戴志法诉被告杨丽娟、柳兴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戴志法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丽娟、柳兴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志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4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贾瑞红审判员 刘思宏审判员 代丛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