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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曹学全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曹学全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路248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阚振华,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该公司法务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路165号。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超,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学全,男,1976年7月9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艳侠,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学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单雪晴审 判 员  单德水代理审判员  徐海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