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永明与陕西新绿牧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明,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25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明,男,生于1983年10月22日,住千阳县。被执行人: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宝平路90号。法定代表人:刘海燕,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明与被执行人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将执行标的8983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王永明。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8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马虹英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