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宁津县天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天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974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德兴北路以东法定代表人:刘万利,经理。被申请人:宁津县天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宁津镇李会村。法定代表人:李兴军,经理。被申请人宁津县天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变更保全申请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鲁1422财保48号民事裁定书,对变更保全申请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存款6135981.14元予以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以在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700万股金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700万股金,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崔国贞审 判 员 于永洋人民陪审员 宋玉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