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宋旭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56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旭东,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华润电力公司西南分公司部门副经理,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曾文飞,北京市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旭东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日1时许,被告人宋旭东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西直门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宋旭东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旭东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旭东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旭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宋旭东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宋旭东被查获后认罪态度好,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旭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宋旭东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宋旭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旭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郭秋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雪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