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田雨川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保承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李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雨川,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保承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李玉龙,段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8民初3800号原告:田雨川,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保承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承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半截塔镇半截塔村。法定代表人段素华,职务执行董事。被告:李玉龙,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段素华,女,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田雨川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保承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承公司)、李玉龙、段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雨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承公司、李玉龙、段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雨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827178.02元,并按利率月息2分支付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1日,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保承中药材有限公司因经营药材需要资金,在原告处借人民币2000000.00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款利率月息3%,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5年11月18日,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7年8月2日,尚欠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利息827178.02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保承公司、李玉龙、段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被告段素华在本院调查笔录中认可借款事实及数额,借款期限为一个星期,利率为月息2分,并出具了借据,到期后没有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田雨川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李玉龙、段素华出具的借款借据一张,并加盖保承公司公章。借据注明借田雨川现金。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上述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1日,被告保承公司、李玉龙、段素华因经营药材需要资金,在原告处借人民币2000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款借据,注明借原告田雨川现金,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借款,双方均认可借款期限为一星期,借款中没有书面约定借款利率,原告主张借款时约定利率为月息3分,原告现主张按月息2分计息至给付之日。被告段素华在调查笔录中认可借款事实,认可按约定月息2分利率计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7年8月2日,尚欠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利息827178.02元。本院认为,通过原告提交的借款借据合法有效,能够证实原告田雨川与被告保承公司、李玉龙、段素华之间存在合法借贷关系,双方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如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而被告保承公司、李玉龙、段素华在借款到期后未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被告应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主张按利率月息2分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利率月息20‰,即年利率24%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保承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李玉龙、段素华偿还原告田雨川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17.50元减半收取14708.75元,保全费5000.00元,计19708.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付艳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