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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王卫喜、张合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王卫喜,张合拴,杨成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451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地址:林州市龙山中路1号。负责人石卫平,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泰更,系该社职工。被告王卫喜,男,汉族,1959年5月13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张合拴,男,汉族,1966年12月27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杨成法,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诉被告王卫喜、张合拴、杨成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