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王春晓、宋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晓,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晓,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宋琦,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晓与被执行人宋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初字第10232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初字第102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同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