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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春花与张曙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花,张曙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3091号原告:李春花,女,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曙玮,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号天顺隆大厦。代表人:顾征海,总经理。原告李春花与被告张曙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李春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秋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