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景波与李俊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景波,李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860号原告:周景波,女,1973年7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李俊,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周景波与李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周景波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景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周景波负担。审 判 员 丁建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詹冀尧书 记 员 柳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