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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景波与李俊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景波,李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860号原告:周景波,女,1973年7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李俊,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周景波与李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周景波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景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周景波负担。审 判 员 丁建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詹冀尧书 记 员 柳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