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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赵合生、高中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合生,高中和,冯素芹,项洪民,高中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赵合生,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高中和,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冯素芹,女,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项洪民,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高中国,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赵合生与被执行人高中和、冯素芹、项洪民、高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标的额为8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赵合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截止本裁定作出日已执行0元,暂无被执行人高中和、冯素芹、项洪民、高中国的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健审判员 王清峰审判员 王保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