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芳琪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芳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赵芳琪。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建涛,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芳琪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芳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10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马东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