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谢昌全与汪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昌全,汪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3107号原告谢昌全,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汪义强,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谢昌全与被告汪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谢昌全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昌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谢昌全、田桂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谢昌全负担。审判员 郭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