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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钱诗义诉贺飞龙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诗义,贺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财保49号申请人钱诗义。委托代理人刘启勇。被申请人贺飞龙。申请人钱诗义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贺飞龙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王碧华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诗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贺飞龙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申请人钱诗义之担保人王碧华所有的位于德阳市车位。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钱诗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晓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佳琳书 记 员 郝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