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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庆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庆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958号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北门陵园路11号1幢9层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054313256X。法定代表人:温永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清,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庆城,男,成年,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庆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冬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