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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邱小兰与罗齐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小兰,罗齐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财保11号申请人:邱小兰,女,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永定区。被申请人:罗齐光,男,1975年1月3日生,汉族,住永定区。担保人:阙东平(邱小兰之夫),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住永定区凤城街道田塘北二路11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23197002030619。申请人邱小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齐光在金砂乡财政所的猪场拆迁补偿款50000元进行冻结。邱小兰提供其丈夫阙东平所有的丰田牌闽F×××××号小车一辆作为担保。申请人邱小兰诉称,被申请人罗齐光向其购买饲料,总共结欠饲料款95570元。现邱小兰了解到罗齐光在金砂乡财政所有一笔猪场拆迁补偿款50000元即将发放,为防止罗齐光转移财产,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邱小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罗齐光在金砂乡财政所的猪场拆迁补偿款50000元进行冻结。邱小兰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阙东平所有的闽F×××××号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二、对罗齐光在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政府财政所的猪场拆迁补偿款50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间禁止支付,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诉前保全费520元,由邱小兰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  广  勇审判员 游  万  兴审判员 曾  志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巧连(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