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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袁存与李海军、周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存,李海军,周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171号原告:袁存。被告:李海军。被告:周云。袁存与李海军、周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袁存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袁存负担。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宇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