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第3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战显臣与王传林、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显臣,王传林,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第3892号申请人:战显臣。被申请人:王传林。被申请人: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教场东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战显臣诉被申请人王传林、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О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预查封被申请人王传林以被申请人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拍卖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泉都碧玉居民小区X号楼X室房产拍卖款10万元或以房抵顶价值的10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战显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申请人王传林以被申请人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拍卖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泉都碧玉居民小区X号楼X室房产拍卖款10万元或以房抵顶价值的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新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