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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桂林市景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吴燕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市景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吴燕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1214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东方大厦4-7号。法定代表人:刘红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彬,该公司职工。被告:桂林市景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16号景韵世家1#楼。法定代表人:曾令龙。委托代理人:左明超,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燕华,住桂林市七星区。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景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吴燕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49元,因按撤诉处理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4.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公告费3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西凤人民陪审员  丁建英人民陪审员  李宾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