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刑申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如意故意伤害刑事决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最高法刑申116号原审被告人李如意故意伤害一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甬仑刑初字第2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如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李如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季某、杨士玉经济损失人民币235398元。宣判后,李如意不服,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1)浙甬刑二终字第4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李如意的父母李占平、齐秋菊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浙甬刑申字第9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李某、齐某仍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以(2012)浙刑申字第67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李某、齐某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齐某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