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某与被执行人许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许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石某,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许某,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吴某,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某与被执行人许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被执行人许某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本案已移送金溪县公安局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溪县人民法院(2017)赣1027执恢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平人民陪审员 杨小琴人民陪审员 章楠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