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晓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晓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刑初743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晓良,男,1985年9月28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平湖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2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晓良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桂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晓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3日0时许,被告人金晓良至平湖市当湖街道南村书堆停车场处,趁失主李某某未将其红色帝豹电瓶车钥匙拔掉之际,采用钥匙开车的方式窃走该车(车上有雨衣一件),后将该车藏于平湖市当湖街道香弄商城内。经鉴定,电瓶车价值1924元,雨衣价值28元。同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金晓良至平湖市当湖街道人民东路161号门口处,趁失主翁某某未将其橙色雅迪电瓶车钥匙拔掉之际,采用钥匙开车的方式窃走该车(车内有雨衣一件),后将该车藏于平湖市当湖街道香弄商城内。经鉴定,电瓶车价值1147元,雨衣价值40元。另查明,上述赃物均已被侦查机关扣押并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晓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受案登记表、失主陈述、现场勘查资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晓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139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金晓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本案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失主,也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晓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钱利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