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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恢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2执恢70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红勘领世郡尚景园16号楼C309。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郝春明,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汕头路成昌里**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南民一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书,因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荣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