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4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冯景瑶与管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景瑶,管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781号原告:冯景瑶,女,1990年6月28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管彦林,男,1995年1月29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鸡场坪镇(原盘县滑石乡)哒啦村*组。原告冯景瑶与被告管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立案时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00元,后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补交400元。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景瑶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审 判 长 柳惠菊人民陪审员 张元生人民陪审员 顾典考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