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宋巧明、郑智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巧明,郑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宋巧明,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郑智东,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宋巧明申请执行郑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管部门,依法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位于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北路128号9栋1D房,申请执行人参与了房屋拍卖款的分配,另外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车辆经评估拍卖变卖均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由于被执行人拖欠债务较多,无其他财产有可供执行,经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