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02执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汇通支行、赵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汇通支行,赵敏,周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5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汇通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316号。负责人:王丽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敏,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周龙军,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汇通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敏、周龙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赵敏、周龙军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汇通支行借款本金192,075.61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05元。因被执行人赵敏、周龙军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汇通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赵敏拥有赣E×××××小型轿车(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赵敏、周龙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