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庆峰、吴恩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峰,吴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刘庆峰,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吴恩东,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庆峰与被执行人吴恩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5025元,被执行人吴恩东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623执恢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孟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