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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庆峰、吴恩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峰,吴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刘庆峰,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吴恩东,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庆峰与被执行人吴恩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5025元,被执行人吴恩东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623执恢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孟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