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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3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某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3刑初7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被告人李某2,男,1982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江苏省苏州市。辩护人张严锋,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2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2及其辩护人张严锋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本院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2在从南非进口鸵鸟毛的业务过程中,为降低进口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决定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此后,被告人李某2联系境外供货商提供虚假低价发票等单证,并盗用他人公司名义委托货代公司等向海关低价申报进口货物。相关货款由李某2通过其他渠道支付给境外供货商。期间,被告人李某2在2016年2月采取上述方式低价申报进口鸵鸟毛9568.40千克,价值人民币3,922,06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经吴淞海关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855,183.34元。2017年3月9日,上海吴淞海关缉私分局接到海关相关部门移送线索后派员至被告人李某2的住处找到李某2,并将其带回侦查机关接受调查。经询问,被告人李某2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关单详单》《税单详单》《发票》《提单》,证人李某1的证言,《检验报告》《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李某2认罪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2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85万余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李某2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2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十六万元。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李某2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李某2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相同。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2向本院缴纳了86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2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85万余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2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走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2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2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2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六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他涉案物品等予以没收。李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亭亭代理审判员  彭 多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