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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3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陕西鑫悦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鑫悦物资有限公司,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东元路七号。委托代理人马伟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企图大厦1幢5层10607号房。法定代表人杨文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执行的陕西鑫悦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后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悦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悦物资有限公司人民币九百万元了结双方债权债务。如被执行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目前,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单01执372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悦物资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