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六安市叶集区裕恒木业有限公司与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叶集区裕恒木业有限公司,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4民初858号原告:六安市叶集区裕恒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兴叶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5095513XW。委托代理人:丁云池,系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汉族,1972年12月19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叶集区裕恒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叶集区裕恒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六安市叶集区裕恒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六安市叶集区裕恒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许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叶乃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