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某1等申请宣告吕月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某1,郑某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特3号申请人:郑某1,女,199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申请人:郑某2,男,2004年6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法定代理人:郑某1,系郑某2的姐姐。申请人郑某1、郑某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郑某1、郑某2诉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吕月中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吕月中,女,1977年3月12日生,,原住德惠市,系申请人郑某1、郑某2的母亲。2012年2月,申请人郑某1、郑某2的母亲吕月中从居住地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吕月中的丈夫郑万东(申请人郑某1、郑某2的父亲)已于2017年4月12日因病去世。郑某1、郑某2申请宣告吕月中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5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吕月中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吕月中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吕月中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且在法定公告期间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郑某1、郑某2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宣告下落不明人吕月中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吕月中失踪;二、指定郑某1为失踪人吕月中的财产代管人。案件受理费100元及邮寄费56元由二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大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